重磅:生态环境部对《“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重磅:生态环境部对《“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十三五”期间,环评与排污许可围绕支撑环境质量改善,立足服务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提升源头预防和过程监管效能。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健全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主体的源头预防体系,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推动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我部研究起草了《“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强化制度改革创新,健全以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制度为主体的源头预防体系,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助力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促进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一、奋力开创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新局面(一)“十三五”环评与排污许可改革取得重要突破“十三五”期间,环评与排污许可围绕支撑环境质量改善,立足服务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提升源头预防和过程监管效能。“三线一单”从试点推进到全面铺开,完成了所有省级成果发布,全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初步建立。排污许可确立核心制度地位,出台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环评“放管服”力度空前,取消了竣工环保验收和环评机构资质审批等多项行政许可,登记表由审批改为在线备案,审批和监管全面向基层下沉。规划环评、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进一步聚焦重点、优化流程、提高效能,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更加健全,法治化、规范化、精细化、信息化、便民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为协同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支持高质量发展作用凸显。“三大地区”(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长江经济带等区域发展战略环评全面完成,“三线一单”逐步落地应用,基础性和引导性作用愈发明显。流域、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环评取得新突破,产业园区、煤炭矿区、港口、能源化工基地规划环评全面推进,在优布局、调结构、控规模、促转型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推动区域污染物减排成效显著。通过项目环评推动减少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量约46.8万吨、3.7万吨、19.0万吨、27.4万吨、42.5万吨。将273.44万家排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涉及年许可排放化学需氧量470.80万吨、氨氮49.67万吨、二氧化硫560.65万吨、氮氧化物790.04万吨。加强生态保护措施有力。通过 30 余个流域综合规划环评,对近 200 个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水利水电工程提出取消建设的优化建议,将多段干、支流纳入栖息地整体性保护。重大工程建设的生态保护和修复措施进一步强化,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替代生境建设等逐步成为水利水电和线性工程标配,全封闭声屏障等环保创新措施开始落地实施。服务“六稳”“六保”多措并举。对新冠疫情防控急需的建设项目实施环评应急保障。制定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修订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名录和环境影响报告表格式,建成全国环评技术评估服务咨询平台。大幅提升环评审批效率,全国平均审批时间已经压缩到法定时限的一半。(二)环评与排污许可工作任重道远“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也是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筑牢生态安全屏障的关键时期。环评与排污许可作为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联系的重要环境管理制度,对照高质量发展的时代主题,推进全面绿色转型的引导、约束作用亟待发挥;对照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核心目标,源头预防、过程监管的效力亟待提升;对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要求,内涵丰富、高效联动、支撑到位的制度体系亟待健全;对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依法规范行政、维护环境权益的能力亟待增强。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重大。【环评云助手】我国工业化城镇化仍将保持较快增长,一些地区传统发展路径依赖严重,上马高耗能高排放(“两高”)项目冲动仍较强烈,加强生态环境源头防控,在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第一道防线的责任持续加大。推进污染物减排和生态保护的压力高企。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仍居高位,排污许可管理与区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尚未真正挂钩,压减许可排放量难度大。新建项目呈现向中西部欠发达地区、流域上游和生态敏感区布局建设的态势,对当地生态环境准入把关和事中事后监管带来新的压力。创新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体系的任务繁重。“三线一单”法律支撑薄弱,规划环评落地实施机制尚不健全。排污许可制与环评、总量、统计、监测、执法等相关制度的衔接融合亟待推进。温室气体排放纳入环评与排污许可的管理和技术储备不足。生物多样性保护、人群健康评价等尚未与国际接轨。维护公众合法环境权益的考验严峻。环评与排污许可领域信息公开、公众参与范围和深度不断拓展,社会关注度日益提升,重大规划和项目建设、第三方中介服务时常成为舆情焦点,涉环保“邻避”问题防范化解形势更加严峻复杂。二、总体思路(三)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坚持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坚持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完善以“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持续提升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环评管理效能,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协同推进“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环评与排污许可在源头预防和过程监管中的效力,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四)基本原则坚持问题导向、改革创新,聚焦环评效力不高、固定污染源管理不够系统精细、事中事后监管相对薄弱等短板,用改革的办法解决问题,推进制度创新。坚持制度衔接、形成合力,构建“三线一单”、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排污许可有效联动体系,强化与执法、督察等制度的相互支撑。坚持试点先行、稳中求进,依法依规推进改革,保持制度体系和管理要求基本统一,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和领域纳入改革试点,并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坚持提升能力、强化支撑,统筹推进法规、技术和信息化体系建设,提升管理和技术队伍依法履职的能力水平。(五)主要目标源头预防作用进一步提升。全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基本形成,管理机制、技术体系和数据共享系统基本完善。政策环评稳步推进,规划环评体系更加健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环评管理效能持续提升。排污许可核心制度进一步稳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要素、全周期管理基本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执法监管体系全面建立,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全面落实,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制度创新体系进一步丰富。初步形成“三线一单”、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排污许可以及与执法、督察等相关制度的闭环管理体系。推进将温室气体排放影响纳入环评。环评与排污许可信用管理制度更加完善,第三方服务市场全面规范。基础保障能力进一步加强。一批新领域、新行业管理政策、技术方法出台实施。环评与排污许可信息衔接、业务协同有效推进,排污许可信息系统功能持续拓展,智能查重覆盖所有环评文件,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水平持续提升。三、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完善闭环管理体系(六)全链条优化管理健全环评和排污许可管理链条。完善涵盖“三线一单”、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排污许可的管理制度体系,明确功能定位、责任边界和衔接关系,避免重复评价。以产业园区、石化基地、能源基地等规划环评为重点,强化规划环评与“三线一单”联动,推动“三线一单”成果落地。深化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改革试点,探索简化相关项目环评管理。探索建立污染影响类和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差异化全过程监管体系。选取具备条件的地方,开展污染影响类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深度衔接改革试点;对符合规划环评要求,且排污许可证能够有效承接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探索将审批制调整为备案制;对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污染影响类项目,深化自主验收和后评价管理改革。统一建设项目环评管理机制。推进形成环评统一管理格局,理顺机制、规范流程、打通平台、共享数据。推进省级以下环评审批权限评估调整,县级分局原则上只负责环境影响较小的部分报告表审批。实施集中行政审批改革的地方,应当健全统一环评机制,将承担环评审批的相关部门纳入政策指导、业务培训、环评文件复核、信息化监管等工作体系,做到统一尺度、规范把关。(七)全过程公正监管全面加强日常业务监管。落实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对产业园区、流域、交通、煤炭矿区等领域规划环评开展和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对实施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依法开展核查。对建设项目环评开展情况,污染物区域削减替代、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等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按季度开展环评文件复核抽查,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环评工程师管理,开展环评单位和人员清理整顿。建立健全排污许可信用管理体系,全面实施“一处失信、全国受限”的跨地区环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进环评与排污许可违法等严重失信信息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强化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衔接,严惩弄虚作假,坚决整治环评技术服务市场乱象。健全执法督察相关长效监管机制。落实建设项目环评属地监管,深化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参与国家级、省级环评审批机制,健全市级监管、省级抽查、部级指导的属地环评监管责任体系。发挥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作用,强化环评会商和事中事后监管。健全信息共享和问题线索移交工作机制,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执法部门,区域性、行业性等问题突出的,按有关要求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加强环评与排污许可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大违法惩处和震慑力度。(八)全方位提升服务持续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推进环评与排污许可政务服务标准化。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加快完成排污许可事项“跨省通办”“全程网办”,实现排污许可事项在不同地域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加快推进电子证照签发。继续支持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等试点城市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改革,为其他地区提供可复制推广的经验。不断提升审批服务水平。持续完善国家、地方、重大外资项目“三本台账”环评审批服务体系,提前介入指导,对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推动重大项目科学落地。深化远程技术评估服务,推动解决小微企业和基层审批部门实际困难。四、推进“三线一单”落地实施,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九)推进生态环境协同管控探索建立跨区域、跨流域“三线一单”协同管控机制,统筹上下游、左右岸的保护对象与目标、空间单元与分区、准入尺度与要求等。落实长江保护法,推动长江全流域按单元精细化分区管控;加强黄河流域、赤水河流域、京津冀、长三角、成渝双城经济区、呼包鄂榆地区等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协同管控。研究将温室气体排放和应对气候变化要求纳入“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十)强化“三线一单”实施应用制定实施加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意见。推动建立完善政府为主体、部门深度参与的“三线一单”落地实施机制。推动做好“三线一单”与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自然保护地优化调整、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能源资源管理等工作的衔接。强化“三线一单”成果在生态、水、海洋、大气、土壤等要素环境管理中的应用。(十一)做好“三线一单”评估考核建立国家对省、省对地市年度跟踪与五年评估相结合的“三线一单”实施应用跟踪评估机制,完善指标体系。推动建立以省级统筹为主,动态更新与定期调整相结合的成果更新调整机制。将“三线一单”开展、落实不力等问题按规定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推动将“三线一单”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鼓励地方将“三线一单”纳入绿色低碳发展、高质量发展等考核。(十二)推进重点领域政策环境影响分析试点对国家、省、市涉及区域和行业发展、资源开发利用、产业结构调整和生产力布局,以及可能对生产和消费行为产生重大影响的经济、技术政策,推动政策制定部门开展政策环境影响分析,建立健全政策环评工作机制,适时组织开展成效评估。五、提升重点领域环评管理效能,筑牢绿水青山第一道防线(十三)强化生态系统保护全力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环评,优化开发格局、调控开发强度。推进省级矿产资源、大型煤炭矿区、流域综合规划及水利、水电规划环评,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和一般生态空间管控要求,强化长期性、累积性、整体性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严格重大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环评管理,落实“三线一单”和规划环评管控要求,对生态敏感区执行避让、减缓、补偿和修复重建等保护措施。对水利、水电、线性工程、资源开发等重大项目,做好现状生态调查和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影响评价,强化施工期、运营期生态保护对策措施。做好雅鲁藏布江下游水电开发、川藏铁路等国家战略工程环境准入管理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落实围填海管控要求。(十四)加强“两高”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严格执行“两高”行业项目环评审批原则和准入条件,推动相关产业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落实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产能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等措施。新改扩建钢铁、煤电项目应达到超低排放要求,推进焦化、水泥等行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强化对燃煤电厂掺烧废弃物项目的环境管理。不得以改革名义降低准入要求或随意下放环评审批权限,对审批能力不适应的依法调整上收。(十五)推进将温室气体排放纳入环评管理积极开展产业园区减污降碳协同管控,强化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规划环评开展和组织落实的主体责任,高质量开展规划环评工作,推动园区绿色低碳发展。将碳减排纳入规划环评技术体系,在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中试点开展碳排放评价,探索开展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控制,落实区域碳达峰行动相关要求。推进“两高”行业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支持各地深入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推动将温室气体排放强度和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重要依据,推进近零碳排放示范工程建设。(十六)严格重点行业项目环境准入推动重点工业行业绿色转型升级。制定完善石化、化工、煤化工、农药、染料中间体等行业环评管理政策,落实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有关管控要求。鼓励地方制定更严格的环境准入要求,推动建材、化工、铸造、印染、电镀、加工制造等产业集群提升改造;在钢铁、水泥熟料、烧结砖瓦、电解铝、电解锰、炼化等行业项目环评审批中,严格落实产能替代、压减等措施,禁止审批落后产能项目环评;严控建材、冶炼等行业无组织排放,推进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农药、制药、油品储运销等行业项目挥发性有机物(VOCs)源头防控。严格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等行业项目的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要求。加强非化石能源项目环评管理。研究制定风电、光伏等行业环评管理政策,推动有关新能源规划和项目绿色发展,防范在鸟类重要迁徙通道等环境敏感区过度集中布局,推进环境影响跟踪监测评估。坚持“生态优先、统筹考虑、适度开发、确保底线”的原则,做好水电开发规划和项目环评。推进大型清洁能源基地、电力外送通道等重大项目环评工作。提升港口、机场等交通领域环评管理水平。将相关重大项目纳入“三本台账”环评审批服务体系,推动铁水、公铁、公水、空陆等联运发展,推动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建设,推广集装箱多式联运。推动重点区域港口、机场落实岸电设施、提高污染物收集处理等要求。强化陆海统筹,严格控制入海污染物排放,强化船舶溢油等环境风险评价,推动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十七)做好新建项目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推进各地建立实施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机制。完善全国高风险类建设项目数据库。对存在较大环境风险和“邻避”问题的重大项目,强化选址选线、风险防范等要求,严格环境准入把关。加强对垃圾焚烧发电、对二甲苯(PX)等新建项目有关舆情及突发性事件的调度、分析研判,指导做好分类分级处置。开展“一带一路”重点行业环境管理研究,加强对境外项目环境风险和环评管理工作指导服务。六、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构建固定污染源监管核心制度体系(十八)巩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依法将工业固体废物、环境噪声、海洋工程等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推动地方统筹解决土地、规划等原因造成的无法取得环评批复、影响排污许可证核发的历史遗留问题。推动将特殊时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适时修订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按照“生产设施-治理设施-排放口”管理思路,优化排污许可证内容。指导做好排污许可证换证和新增固定污染源发证登记,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动态更新,做到固定污染源全部持证排污。(十九)推动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全联动研究建立与排污许可核心制度相适应的污染影响类项目环评管理体系,推动环评与排污许可在管理对象、管理内容和管理机制等方面的衔接。全面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法定义务,推动将达标区域和非达标区域污染物排放量削减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选择长江经济带部分地方开展基于水生态环境质量的许可排放量核定试点研究。开展火电、造纸、污水处理等重点行业生态环境统计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试点,有序推动将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作为固定污染源统计的主要来源。启动温室气体环境管理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研究,升级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推进温室气体与污染物排放相关数据统一采集、相互补充、交叉核验。(二十)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执法监管体系,推动出台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将排污许可制实行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作为监督帮扶重要内容,突出问题线索按规定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将排污许可证作为生态环境日常执法监管的主要依据,强化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执法监管联动,构建发现问题、督促整改、问题销号的排污许可执法监管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惩排污许可违法犯罪。开展试点,逐步推进排污许可证清单式执法检查。明确重点行业依证监管的日常执法监督程序、流程,规范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方式、内容等。加大排污许可监管执法处罚信息的公开力度。强化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加强对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主要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自行监测、执行报告和台账记录等方面的监督管理,督促排污单位依证履行主体责任。修订排污许可证质量、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监管等技术性文件,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抽查,加强执行报告和台账记录检查。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违反排污许可管理要求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索赔。七、夯实基础支撑保障,提升环评与排污许可治理能力(二十一)加强法规体系建设推进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相关法规制修订。在重大法律法规修订中贯彻预防为主原则,推动将“三线一单”纳入黄河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制修订。推动排污许可纳入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修订。适时修订《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文件。(二十二)加强技术体系建设健全技术规范体系。完善“三线一单”技术规范,推进产业园区、流域、矿产资源等规划环评导则制修订,优化“总纲-要素导则-行业导则-专题评价”的项目环评技术体系,推进评价模型标准化、法规化建设。推进水利、水电等行业后评价技术导则制修订。出台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优化排污许可技术体系,开展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修订,推进重点行业自行监测和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制修订。加大基础研究力度。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等关键技术研究,研究“污染源排放-环境质量目标-污染物允许排放量”的系统响应关系,深化多要素多尺度分区管控研究。持续开展环境影响人群健康风险分析、累积性环境影响评价、中长期生态风险评价等基础性研究。积极开展新领域、新行业的环评管理政策和技术研究。加快推进国际先进技术方法本地化应用研究。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互联网+政务服务”,持续推进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管理信息平台、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做好与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加强“互联网+监管”,完善环评文件智能复核系统功能,推进固定污染源“一企一档”建设。推进全国“三线一单”数据共享系统、各省份数据应用系统建设。推动数据标准化,逐步实现“三线一单”、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排污许可、监测、执法等系统数据联通,加强国家级平台与地方平台数据共享共用。鼓励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地方智慧管理等系统联通,实现跨层级、跨部门数据共享共用。(二十三)加强队伍能力建设强化队伍建设。加强对基层管理、技术队伍的指导培训,加大对各地行政审批部门及西部地区的培训力度。对重点工作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扬。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加强环评与排污许可研究,推进领军人才培养。加强技术评估专家队伍建设,推动全国评估专家信息共享共用。拓展第三方服务,推动将技术评估相关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推动企业配备环保专业人员,提高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水平。强化宣传引导。主动发声做好环评与排污许可领域政策解读,组织面向企业、公众的宣传培训,不断强化建设单位、排污企业自主守法意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强化正反两方面宣传,宣传工作进展和积极成效,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力度,常态化公布典型案件,加强警示震慑。提升舆情应对能力,通过例行新闻发布会、信息公开、专题报道等形式,主动回应群众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十四五”时期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关键时期,是开启美丽中国建设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为贯彻落实“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健全以环评制度为主体的源头预防体系,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我们研究起草了《“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一、编制背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将其作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和其他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指出环评是约束项目和园区准入的法制保障,是在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为环评与排污许可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导和根本遵循。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就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作出系统安排,要求“健全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要求深刻认识新发展阶段、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构建新发展格局,明确提出要“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落实生态保护、基本农田、城镇开发等空间管控边界”“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从源头防治污染,推进生产服务绿色化,健全环境治理监管体系、信用体系、法律体系等,都需要在“十四五”环评与排污许可工作中认真落实。“十三五”期间,环评与排污许可围绕支撑环境质量改善,立足服务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放管服”改革,严格生态环境准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源头预防和过程监管的作用彰显,为“十四五”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但是,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重大,持续推进污染物减排和生态保护的压力高企,构建现代化环境治理体系的任务繁重,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的考验严峻,环评与排污许可工作仍面临严峻挑战,需要全面作出统筹部署。为此,有必要抓紧研究制定“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改革实施方案,确保方向不变、力度不减,充分发挥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效力,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二、工作过程2020 年启动《方案》起草工作,环评司和评估中心成立《方案》编制工作组,开展了大量工作。2020 年下半年,分别在西安、贵阳、南京召开三次座谈会,听取了 21 个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多个市县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对《方案》编制的意见建议。其间,组织召开有关部门、领域权威专家参加的专题研讨会,深入谋划“十四五”环评与排污许可改革思路。充分利用网络途径,与生态环境部门、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环评专家召开多次视频座谈会,并形成《方案》草案。经有关专题会议研究审议,并征求全国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对《方案》草案再次集中修改完善,形成了《方案》(征求意见稿)。三、主要内容《方案》提出,“十四五”环评和排污许可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落实“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设定的任务目标,以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构建现代化环境治理体系为引领,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坚持系统观念,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应用完善以“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持续提升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环评管理效能,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协同推进“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环评与排污许可在源头预防和过程监管中的效力,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方案》坚持目标引领、问题导向,制度衔接、形成合力,试点先行、稳中求进,提升能力、强化支撑的原则,着力推进实现源头预防作用进一步提升、排污许可核心制度进一步巩固、制度创新体系进一步丰富、基础保障能力进一步加强的工作目标。在具体工作上,《方案》主要提出了五个方面的任务。一是深化环评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完善闭环管理体系。要构建纵横贯通的制度体系,健全环评和排污许可管理链条,强化与执法、督察衔接的长效监管机制,统一建设项目环评管理机制。强化“放管服”协同改革,强化环评文件质量监管和落实情况监管,动态更新“三本台账”,持续提升环评审批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做好新建项目环境社会风险防范。二是推进“三线一单”落地实施,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推进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协同管控,强化“三线一单”成果落地应用,加快“三线一单”成果共享共用,做好“三线一单”评估考核。三是提升重点领域环评管理效能,筑牢绿水青山第一道防线。要强化宏观尺度环评工作,切实强化生态系统保护。通过推动园区绿色低碳发展、严格“两高”行业环评把关、推动重点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做好非化石能源项目环评管理、提升交通领域环评管理水平,推进政策环境影响分析试点,协同推进减污降碳。四是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构建固定污染源监管核心制度体系。巩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促进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全联动,强化固定污染源“一证式”执法监管,将排污许可制实行情况纳入攻坚战考核,并作为监督帮扶重要内容,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五是夯实基础支撑保障,提升环评与排污许可治理能力。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技术支撑体系,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宣传引导。

2022-03-15
北京城管启动分类分级执法

北京城管启动分类分级执法

北京市城管执法局日前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类分级执法工作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拟通过积极探索推行分类分级执法措施,依法、规范、科学、高效履职,更好服务首都营商环境和城市治理。《规定》将于2021年10月11日施行。

北京市城管执法局日前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类分级执法工作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拟通过积极探索推行分类分级执法措施,依法、规范、科学、高效履职,更好服务首都营商环境和城市治理。《规定》将于2021年10月11日施行。分类分级执法的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分类分级执法”含义。所谓分类分级执法是指,城管执法部门以“依法、科学、高效”履职为目标,结合不同领域、不同业态发生违法行为后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情况,先对执法事项进行分类;再结合市场主体的遵法守法情况、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对市场主体进行分级,并依法实施的差异化执法措施。目前分类分级执法制度调整的对象,主要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含自然人。二是对执法事项进行“分类”。不同业态、不同领域的市场主体风险不同,市场主体发生违法行为后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也会不同,考虑上述实际情况,北京市城管执法局将执法事项分为两类,即重点执法事项和一般执法事项,并结合不同业态,分别建立了重点执法清单和一般执法清单。首先,将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领域的业态、执法事项列入重点执法清单,比如:燃气供应企业、非居民燃气用户、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等。其次,将重点执法清单以外的其他业态、执法事项,列入一般执法清单。同时,针对重点执法对象和一般执法对象,分别明确了执法全覆盖、“双随机一公开”等不同检查措施要求。三是对执法对象进行“分级”。在对执法事项“分类”的基础之上,综合考量执法对象发生违法行为的次数、违法行为的性质、所产生的危害后果,以及城管执法部门的处理结果等情形,将执法对象分为A、B、C、D四级。并对应不同级别执法对象,明确了相应的差异化执法措施:对A级执法对象,实施减量执法;对B级执法对象,实施常规执法;对C级执法对象,实施增量执法;对D级执法对象,再加大检查频次。同时,还在柔性执法、处罚裁量、信用公示、联合惩戒等多个方面,同步体现差异化执法措施。综上所述,分类分级执法主要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针对重点执法对象,依法依规实施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在分级时,考虑到重点执法对象的潜在风险等因素,未对其设定A级并实施减量执法,而是按照B、C、D三个级别的差异化执法措施要求,开展执法工作;第二个方面,针对一般执法对象,加大推行“双随机、一公开”、非现场执法等执法措施;在分级时,按照A、B、C、D四个级别差异化执法措施要求,开展执法工作。探索推行分类分级执法措施的意义此次,北京市城管执法局在城管执法领域,全面探索试行分类分级执法措施,既是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的具体行动,也是推进城市精细化治理的执法举措,意在通过创新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助力首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有利于促进执法更“精准”。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汇聚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信息,作为分级认定的依据,对执法对象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和预警,并通过动态调整检查比例、频次、周期等执法措施实施风险防控,可以更高效地统筹执法资源,将有限的执法力量合理配置到重点执法领域、配置到存在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上,进一步提高执法工作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减少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如,实施分类分级执法后,可更多地聚焦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领域的重点对象,依法依规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守牢安全底线;同时,对其他违法,北京市城管执法局将按照接诉即办、未诉先办、主动治理等要求,更精准感知、快速响应、高效治理,以保障我市良好的城市环境秩序。二是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以风险为核心,以信用为基础,建立分类分级执法标准和规则,对不同市场主体分类施策,精细执法,有利于实现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对违法者“利剑高悬”,将为市场主体营造更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如,对A级一般执法对象,推动实施压减检查频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等措施,未来还将通过视频监控、非现场执法等方式,尽可能减少对遵法守法市场主体不必要的干扰。三是有利于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通过明确分类分级执法标准和尺度,把市场主体守法和违法等信用信息纳入记录,并作为执法监管的重要依据,让市场主体享受到诚信守法经营带来的“红利”,有利于促进市场主体自律,有效引导形成市场主体自觉尊法守法、共同参与城市治理的良好氛围。如制度规定,对一般执法对象,连续两年被评为A级的,可以在下一年度内免于一般执法事项的检查;但对多次违法受到处罚的执法对象,执法部门不仅要加大检查频次,对其违法行为依据处罚裁量从重实施处罚,还可能要联合行业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约谈,实施重点监管、协同监管。我们也将探索通过各类措施,引导市场主体自觉遵法守法,主动参与社会治理。保障措施此次分类分级执法措施的推行工作,涉及执法领域广、执法对象多,北京市城管执法局从三个方面入手,提前研究谋划部署,积极推动制度有效贯彻执行。一是动态调整分级。依据“先初始认定、后动态调整”原则,健全完善分级动态调整机制。目前,北京市城管执法局对去年执法工作中汇集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以此为依据,将一般执法对象作A级、B级首次分级认定,将重点执法对象作B级首次分级认定,作为后期动态调整的基础。《规定》施行后,从A级到D级调整,将根据日常执法信息进行调整,也就是说,一旦发现执法对象发生违法行为,将对其级别进行及时调整;从D级到A级的调整,则以自然年为单位,综合考量执法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存在违法行为次数、受到行政处罚次数等情况,并于下一个年度1月底前完成集中调整。二是强化科技支撑。为保障分类分级执法工作顺利开展,将运用科技智能手段,汇集日常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逐步实现分级认定、调整等功能,以及智能提示等场景化应用,促进提质增效、赋能减负。三是加大宣贯培训。《规定》正式实施前,北京市城管执法局已在系统内部组织宣讲、培训。《规定》实施后,在前期宣贯基础之上,将继续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工作,督促指导各区城管执法部门、街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抓好贯彻执行,推进各项工作落实、落细,取得实效,不断提高城管执法效能,努力为本市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试行分类分级执法是北京市城管执法局在保障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一次积极探索,也是执法理念和执法方式的进一步优化和提升,有助于更好地服务首都城市精细化治理、助力首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试行过程中,也将及时收集有关意见和建议,不断丰富、完善分类分级执法工作。

2022-03-15
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稳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我们制定了《“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城管委、城管局、绿化市容局)、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厅(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厅、委)、统计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邮政局、供销合作社;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银保监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稳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我们制定了《“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 统计局 国管局银保监会 邮政局 全国供销总社2021年12月10日(此件社会公开)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15日印发“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开展“无废城市”建设,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行动,是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重要举措,是实现美丽中国建设目标的内在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无废城市”建设工作。自 2018 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国办发〔2018〕128 号)以来,深圳等 11 个城市和雄安新区等 5 个特殊地区积极开展改革试点,取得明显成效。2021 年 11 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印发实施,明确提出要稳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为指导地方做好“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在总结改革试点经验基础上,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统筹城市发展与固体废物管理,强化制度、技术、市场、监管等保障体系建设,大力推进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发挥减污降碳协同效应,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推动城市全面绿色转型,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建设美丽中国作出贡献。(二)基本原则。坚持系统谋划、一体推进。把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总抓手,充分发挥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一头连着减污,一头连着降碳的重要作用,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碳达峰碳中和等重大战略部署下系统谋划“无废城市”建设,一体推进。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以固体废物产生强度高、回收利用水平低、处置缺口大等突出问题为突破口,按照优先源头减量、充分资源化利用、全过程无害化原则,推动形成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加快补齐相关治理体系和基础设施短板,持续提升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能力。坚持依法治理、深化改革。落实新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长效机制。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技术、市场、监管四大体系,为“无废城市”建设提供支撑保障。鼓励地方主动创新、先行先试,积累好经验和好做法。坚持党政主导、多元共治。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格局。建立分工明确、权责清晰、协同增效的管理体制机制。发挥园区、骨干企业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形成全社会户户知晓、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三)工作目标。推动 100 个左右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无废城市”建设,到 2025 年,“无废城市”固体废物产生强度较快下降,综合利用水平显著提升,无害化处置能力有效保障,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作用充分发挥,基本实现固体废物管理信息“一张网”,“无废”理念得到广泛认同,固体废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得到明显提升。二、主要任务(一)科学编制实施方案,强化顶层设计引领。将“无废城市”建设目标任务纳入城市或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因地制宜编制“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相关要求、碳达峰碳中和等国家重大战略以及城市建设管理有机融合,明确任务措施,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进。建立完善“无废城市”建设评估机制,推动将建设成效纳入当地党委、政府绩效考核。锚定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的目标要求,着力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和运输结构,大幅降低固体废物产生强度。统筹市域范围内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布局,鼓励跨区域合作,加强设施共建共享。将生活垃圾、市政污泥、建筑垃圾、再生资源、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及无害化处置设施纳入环境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范围,保障设施用地和资金投入。构建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形成由城市向建制镇和乡村延伸覆盖的环境基础设施网络。(二)加快工业绿色低碳发展,降低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压力。以“三线一单”为抓手,严控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大力发展绿色低碳产业,推行产品绿色设计,构建绿色供应链,实现源头减量。结合工业领域减污降碳要求,加快探索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化路径,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全面推进绿色矿山、“无废”矿区建设,推广尾矿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环境友好型井下充填回填,减少尾矿库贮存量。推动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在提取有价组分、生产建材、筑路、生态修复、土壤治理等领域的规模化利用。以锰渣、赤泥、废盐等难利用冶炼渣、化工渣为重点,加强贮存处置环节环境管理,推动建设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贮存处置设施。支持金属冶炼、造纸、汽车制造等龙头企业与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企业合作,建设一体化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纸等绿色分拣加工配送中心和废旧动力电池回收中心。加快绿色园区建设,推动园区企业内、企业间和产业间物料闭路循环,实现固体废物循环利用。推动利用水泥窑、燃煤锅炉等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开展历史遗留固体废物排查、分类整治,加快历史遗留问题解决。(三)促进农业农村绿色低碳发展,提升主要农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发展生态种植、生态养殖,建立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促进农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鼓励和引导农民采用增施有机肥、秸秆还田、种植绿肥等技术,持续减少化肥农药使用比例。加大畜禽粪污和秸秆资源化利用先进技术和新型市场模式的集成推广,推动形成长效运行机制。探索推动农膜、农药包装等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着力构建回收体系。以龙头企业带动工农复合型产业发展。统筹农业固体废物能源化利用和农村清洁能源供应,推动农村发展生物质能。(四)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方式,促进生活源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以节约型机关、绿色采购、绿色饭店、绿色学校、绿色商场、绿色快递网点(分拨中心)、“无废”景区等为抓手,大力倡导无废”理念,推动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推广“光盘行动”,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积极发展共享经济,推动二手商品交易和流通。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建立完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构建城乡融合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体系,推动城乡环卫制度并轨。加快构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推进垃圾分类收运与再生资源回收“两网融合”,促进玻璃等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完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管理制度和支持政策,畅通家电生产消费回收处理全产业链条。提升城市垃圾中转站建设水平,建设环保达标的垃圾中转站。提升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能力,着力解决好堆肥、沼液、沼渣等产品应用的“梗阻”问题,加强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监管。提高生活垃圾焚烧能力,大幅减少生活垃圾填埋处置,规范生活垃圾填埋场管理,减少甲烷等温室气体排放。推进市政污泥源头减量,压减填埋规模,推进资源化利用。推进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大幅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推动可降解替代产品应用,加强废弃塑料制品回收利用。加快快递包装绿色转型,推广可循环绿色包装应用。开展海洋塑料垃圾清理整治。(五)加强全过程管理,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大力发展节能低碳建筑,全面推广绿色低碳建材,推动建筑材料循环利用。落实建设单位建筑垃圾减量化的主体责任,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用纳入工程概算。以保障性住房、政策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建项目为重点,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有序提高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推行全装修交付,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产生。各地制定完善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统计、处置和再生利用等相关标准。鼓励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及制品在建筑工程和道路工程中应用。推动在土方平衡、林业用土、环境治理、烧结制品及回填等领域大量利用经处理后的建筑垃圾。开展存量建筑垃圾治理,对堆放量较大、较集中的堆放点,经治理、评估后达到安全稳定要求,进行生态修复。(六)强化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切实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支持研发、推广减少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危险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从源头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降低危害性。以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实验室废物等为重点,开展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学校等产生的危险废物收集转运服务。开展工业园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推动收集转运贮存专业化。强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的土壤地下水污染预防和风险管控,督促企业依法落实土壤污染隐患排查等义务;促进规模化发展、专业化运营,提升集中处置基础保障能力。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完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保障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理能力,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区域难处置危险废物暂存设施建设。建立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监管协作和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收集、贮存、转移、利用或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七)加强制度、技术、市场和监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保障能力。建立健全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制度体系。建立部门责任清单,进一步明确各类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的部门职责边界。完善固体废物统计范围、口径、分类和方法。实行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增强固体废物管理信息透明度。深化固体废物分级分类管理、生产者责任延伸、跨区域处置生态补偿等制度创新,提升综合管理效能。建立健全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技术标准体系。加快固体废物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技术推广应用,加大领域绿色低碳技术攻关,加强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技术模式创新。探索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一体化协同治理解决方案。积极引领和参与固体废物相关标准制定,完善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标准与资源化产品标准,推动上下游产业间标准衔接。建立健全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市场体系。优化市场营商环境,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无废城市”建设工作。落实有利于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税收、价格、收费政策。探索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计价、计量收费制度。按照合理盈利原则,探索建立以乡镇、村、企业或经纪人为主体的秸秆收集储存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无废城市”建设的金融支持力度。加强“无废城市”建设的市场化投融资机制和商业模式探索,深化政银合作,更好发挥社会资本的市场配置作用。提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监管体系。完善固体废物环境信息管理,打通多部门固体废物相关数据,形成高效监管格局和服务模式。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体系,推动将工业固体废物重点产生单位和利用处置单位纳入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全面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环境监管模式,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全面禁止进口“洋垃圾”。加快开展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督促和指导企业全面落实固体废物排污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三、工作步骤(一)确定城市名单。市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汇总并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于 2022 年 2 月 15 日前报送生态环境部。直辖市确定开展“无废城市”建设的城区范围,由直辖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报送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省推荐情况,综合考虑城市基础条件、工作积极性和国家相关重大战略安排等因素,确定开展“无废城市”建设的城市名单。具有重大示范意义的县级行政区、开发区等,可参照“无废城市”建设要求一并推进。(二)制定印发实施方案。开展“无废城市”建设的城市,参照方案任务和指标体系(见附件),科学编制“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城市实施方案编制进行技术指导。相关城市于 2022 年 7 月底前印发实施方案,同时报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和生态环境部。(三)稳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开展“无废城市”建设的城市,建立专门工作机制,制定责任清单、任务清单和项目清单,逐级细化分解各项任务,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加强工作调度、督导和考核,稳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相关省份要组织调配技术力量,建立“无废城市”建设专家库和技术帮扶组,为城市提供全流程跟踪式技术指导。建设期间,每年年底前,相关城市对“无废城市”建设总体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并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无废城市”建设总体情况进行总结,于次年3月底前将总结报告报送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系统总结成效和经验,把行之有效的创新举措制度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加强推广应用;研究对“无废城市”建设成效突出或固体废物管理水平提升明显的城市给予激励。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部际协调机制,负责“无废城市”建设各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促进政策、资金、技术等相关资源要素集聚,形成工作合力。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无废城市”建设的组织和指导,增进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有效推动“无废城市”建设各项工作。相关城市根据“无废城市”建设需要,建立相关工作领导体制机制,完善保障措施。(二)加强政策资金保障。相关城市研究完善政策体系,结合财力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区域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建立完善多元化投入渠道,充分吸引社会资本加大投入。(三)强化科技支撑。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产学研合作,加大科技投入,加强人才培育,引导和组织科技人员服务企业,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充分发挥国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作用,推动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四)抓好宣传引导。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把建设美丽中国转化为全体公民自觉行动。面向学校、社区、家庭、企业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凝聚民心、汇集民智,推动生产生活方式绿色化。积极探索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实效。将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等内容纳入有关教育培训体系。鼓励公民和社会组织积极举报环境问题,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附件“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2021 年版)为指导城市做好“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推动城市大幅度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稳步提升固体废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制定《“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2021 年版)》[以下简称《指标体系(2021 年版)》]。《指标体系(2021 年版)》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引领,坚持科学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原则,由 5 个一级指标、17 个二级指标和 58 个三级指标组成(见附表)。一级指标主要包括固体废物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最终处置、保障能力、群众获得感等 5 个方面。二级指标主要覆盖工业、农业、建筑业、生活领域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以及制度、技术、市场、监管体系建设与群众获得感等 17 个方面。三级指标是对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的具体细化和量化,划分为两类:第 I 类为必选指标(标注★),共 25 项,是各地开展“无废城市”建设均需落实的约束性指标。第 II 类为可选指标,共 33 项,是各地依据城市类型、特点及任务安排进行选择的指标。各项指标数据主要来源于现有统计调查数据和专项调查数据。此外,各地可结合自身发展定位、发展阶段、资源禀赋、产业结构、经济技术基础等差异性,聚焦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自行设置自选指标。

2022-03-15
【快讯】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快讯】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的印发实施将强化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落实产废单位主体责任,推进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多环境要素“一证式”监管。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与近期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1200—2021)(以下简称固废技术规范)配套实施,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推动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工作的重要举措。《通知》明确了工业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证相关管理要求、实施范围和步骤、审核需关注的重点等事项,指导地方依法有序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在实施范围方面,纳入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的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应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产废单位。在实施步骤方面,充分考虑减轻企业负担,在固废技术规范实施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内无需单独申请变更,待有效期届满延续或因其他原因需变更、重新申请许可证时再增加工业固体废物内容。同时强调产废单位在申请、延续、变更、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之前,应提前对照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控技术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抓紧整改,在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前达到许可要求。《通知》压实了各方责任,明确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任务分工,要求指导产废单位做好申报准备工作,提出了建立排污许可证审批人员与固体废物管理人员的联合审核机制、加强排污许可证审核把关、推动信息共享、加强宣贯培训和证后管理等具体要求。《通知》的印发实施将强化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落实产废单位主体责任,推进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多环境要素“一证式”监管。

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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